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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一节 深化改革(2)(2 / 5)

所以西方在法制上,还有大量大明欠缺的内容,比如大明法律体系中,缺乏大量的经济和商业的立法,过去明清法律在这方面,也主要集中在刑事方面,比如商人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争执如何裁定等等。

但却欠缺类似股份公司法、专利法之类的意在促进经济展的法律。

不过在二十多年的革新中,遇到相关问题,朱敬伦总是会通过政令,或者皇命的形式,集中出台政策,现在这一条条政策,就会集中起来形成法规。同时参考欧美商业法律,出台一套完备的大明商法。

通过法律的形式,正式确认了股份公司的合法地位,保护了有限责任的合法性,同时明确规定了公司成立的方式、流程等等。

在进行试验和摸索了十年之后,朱敬伦才决定以法律的形势,大规模推广股份制公司,鼓励使用集资的方式,来短时间内完成资本积累。

而之前推行的,比如改组福健会馆航运业,上海沙船航运业,其实都算是试验而已,为大规模推广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摸索了一条可行性方案。

教育改革上,决定进一步立刻科举,督促把当官作为终生理想的学生们,学习更多的知识。于是开始废止过去那种只考数学和儒家经典的方式,并且对年龄做了规定,只有到了十八岁,才可以参加科举。这是针对这些年总是会出现一些十一二岁就不但能做优秀的道德文章,数学上还非常精通的妖孽们考中科举的现象。至于为什么不是直接规定小学以上才能考科举,则是为了给平民一个平等的机会,不是所有的人家,都能让一个劳动力脱产一只读书到十八岁以上的,如果只给中学(县学)以上的学生科举的机会,会引起极大的民怨。

将科举分科,添加不同的新内容,比如洋务司就需要考西方列国的历史,鼓励学生们去了解国外的人文历史,了解国际大势,而不是沉浸在四书五经营造的虚幻中。考法院法官的学生,当然要掌握法律知识,而不能像传统的官员,甚至根本不通法律,招一个刑名师爷来帮自己,这种官员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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