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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章 善后大借款(2 / 4)

这项借款的谈判开始于该财团成立之时,二月二十日已订立了草合同,可见袁政.府的本意并不是以此项借款与四国银行团抗衡。

但这个借款合同签字于三月九日,是袁世凯复函四国银行团同意给以垫款及借款的垄断权之后,这就把袁政.府自身置于矛盾的境地。

四国银行团一得知比国借款的事,立即责袁政.府“不守信用”,停止垫款及谈判;有关四国的公使也于三月二十五日就借款提出抗议。

事情的实质是:比国借款抢了四国银行团一部分利益,而且合同中没有规定对借款用途实行监督。这对四国银行团刚制定的对华借款条件是一个很大的冲击,是它们必须要加以破坏的。

初时袁世凯政.府还要为自己辩解,并坚持自己的立场。唐绍仪(这时他已担任袁**的内阁总理)甚至在上海与华比银行再次次商定,该财团再垫款二十五万英镑(连前一次总共付款一百二十五万英镑)。但唐绍仪终究经受不住四国银行团及四国**的压力,回到北京后不得不为比国借款一事亲自向四国公使道歉,进而通知这些公使,决定废除比国借款合同,要求四国银行团恢复关于借款的谈判并支付垫款以应急需。

后四国公使同意命四国银行团代表恢复谈判,一场风波才告平息。

一九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夜至二十七日凌晨,袁世凯派国务总理赵秉钧、外交总长陆征祥、财政总长周学熙为全权代表,在北京汇丰银行大楼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作最后的谈判,签署了二千五百万英镑的《中国**善后借款合同》。

合同二十一款,另有七个附件,二个附表。规定:借款总额为二千五百万英镑,年息五厘,期限四十七年;债券九折出售,扣除百分之六的佣金,净收入二千一百万英镑。

借款指定用途,扣除偿还到期的庚子赔款和各种外债、遣散各省军队、抵充**行政费外,仅余七百六十万英镑,而到期归还本息竟达六千七百八十九万英镑。

借款以中国盐税、海关税及直隶、山东、河南、江苏四省所指定的中央**税项为担保。特别条件是:今后未经银行团允许,不得向他国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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