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390章 内幕(3 / 4)

西方国家也因此而对北京政.府大为不满。

根据《临时约法》第十九条十二项的规定,对于失职、渎职的国务员,只能提出弹劾而不适用查办。因此对罗提出查办案,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的。

即使是弹劾案,也须要参众两院同时通过,才能咨交总统执行。

罗案仅在众议院提出讨论,参议院根本未曾讨论。何况众议院是在议长告发后才提出查办此案,所谓众议院的讨论通过也是有争议的。

罗案是民国以来一件大案子,这件案子值得商榷的地方太多了,不仅是“总统蹂躏人权”一点。

以堂堂议长而向总统密告阁员,实在不成体统。吴景濂、张伯烈携带众议院公函向黎告发现任阁员贪污渎职,按照《约法》,阁员贪污可以在国会通过查办案,查办案未通过前,议员怎可代表国会署名致函总统。

假如这是私人告发,就不该以议长身份列名,在文件上公然盖上国会的印信。还有一点,奥约展期合同的经办部门是财政部公债司,然而吴、张控告的另外一人则是财政部库藏司长黄体濂,公债司是主管司,当不能辞其刑责。

黎元洪有滥用权力的问题,内阁不按程序办事,同样也是渎职行为。

但是,更为可憎的是这些国会的要员,不是为了明辨是非,而是将此事拿来,作为搞阴谋诡计的借口,足见手段之卑鄙。

国务院于十一月二十一日召开临时会议,与会阁员讨论国会的查办罗案咨文。众情愤激,作出两项决定:

(一)退回众议院关于查办罗案的不合法咨文。这个文件因黎元洪怕得罪国会,不敢盖印,没有发出。

(二)用内阁名义将此案发生后一切情形通告全国。

这个电报并不是全体阁员都列名。保定派阁员高凌霨、张绍曾借口奥款展期合同未经国务会议通过,拒绝签名。因此列名的阁员只有王宠惠、顾维钧、孙丹休、李鼎新、汤尔和、高恩洪六人。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