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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章 袁记约法(3 / 5)

第二十条大总统为维持公安,或防御非常灾害,事机紧急,不能召集立法院时,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始,请求追认。

前项教令,立法院否认时,嗣后即失其效力。

第二十一条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官。

第二十二条大总统宣告开战、媾和。

第二十三条大总统为海陆军大元帅,统率全国海陆军。

大总统定海陆军之编制及兵额。

第二十四条大总统接受外国大使、公使。

第二十五条大总统缔结条约。但变更领土,或增加人民负担之条款,须经立法院之同意。

第二十六条大总统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二十七条大总统颁给爵位、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二十八条大总统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立法院之同意。

第二十九条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副总统代行其职权。

立法

第三十条立法以人民选举之议员,组织立法院行之。

立法院之组织及议员选举方法,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三十一条立法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法律;

二议决预算;

三议决或承诺关于公债募集及国库负担之条件;

四答复大总统咨询事件;

五收受人民请愿事件;

六提出法律案;

七提出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大总统;

八提出关于政治上疑义,要求大总统答复;但大总统认为须秘密者,得不答复之;

九对于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以总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提起弹劫之诉讼于大理院。

前项第一款至第八款,及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事件,其表决以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条立法院每年召集之会期,以四个月为限;但大总统认为必要时,得延长其会期,并得于闭会期内召集临时会。

第三十三条立法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经大总统之要求或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可决时,得秘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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