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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章 成立军务院(3 / 5)

第二条:大总统不能亲临军.务院所在地时,一切军政、民政、对内、对外事宜,以军.务院名义行之。

第三条:军务院置抚军,无定员。以抚军议决或同意行其职权。抚军以各省都督或护理都督、全省以上联合军都司令、都参谋及各独立地方成军有二师以上之军总司令任之。凡新取得前项资格者,同时取得抚军资格。

第四条:军.务院由抚军互选抚军长、副长各一人。抚军长执行抚军议决及同意之事项。抚军得赞襄抚军长协理一切。抚军长有事故时,副长摄行职权。抚军长、副长俱有事故时,得公推抚军代摄行职权。

第五条:军务院置政务委员会,由抚军互选一人领委员长。设各种委员,无定员,分掌外交、财政、军政、法制各项政务。

第六条:军务院置各省代表会,由各省都督各派二员列席,以备咨询。

第七条:军务院置秘书,无定员,承抚军长、副长、政务委员之命,掌管机要事宜。

第八条:军务院遇有关于对内、对外特别重要事宜时,由抚军之合议或同意得特任专使处理之。

第九条:军务院所属各种委员会、各省代表会组织细则,以院代定之。

第十条:军务院自国.务.院依法成立时撤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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