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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章 徐孙之争(4 / 5)

(一)凡答复议会之质问书,须由主管部起草。

(二)颁布命令须由国务员副署。

(三)院令须经国务会议通过。

(四)阁议通过者,秘书不得擅改。

(五)各项法令非经总理及主管部总长副署,不得发出。

黎元洪闻知此事后,于十月一日召见孙洪伊,当面予以恳留。

不久,孙洪伊为整顿内务部,裁汰了一些员司,被汰人员祝书元等二十八人借口不合文官任免休职条件,控拆于平政院。

平政院决定受理,限孙五日内提出答复。

平政院是民国时期审理行政诉讼和官吏违法行为的法院。一九一四年公布平政院编制令(共29条)后设置。

编制令规定平政院审理行政官吏的违法不正行为,就行政诉讼及纠弹事件行使审判权。设院长一人,评事十五人。院内设三个庭,各由评事五人组成,其中一人为庭长。平政院内又设肃政厅,置都肃政史一人,肃政史十六人,纠弹违法的行政官吏,平政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孙洪伊认为平政院是袁世凯所设,其本身地位有问题,因而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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